被告人薛某、许某(单位)合同诈骗案 单位犯罪;数罪并罚;贷款诈骗罪;犯罪主体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程传华

高存民

王龙江

代理律师:

王丽

王琦瑞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主要有两点:一是在单位犯罪中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员,又以自然人身份实施了同种犯罪,是按照一般主体自然人犯罪适用刑罚,还是作为特殊主体适用刑罚的认定;二是单位能否构成贷款诈骗罪主体。
对于在单位犯罪中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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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刑二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单位)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晓娟、张文娟。
被告人:薛某。
辩护人:王丽,山东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
辩护人:王琦瑞,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程传华;人民陪审员:高存民、王龙江。
6.审结时间:2014年8月1日(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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