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等诉张某3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民事 身体权 空挂床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莒南县十字路法律服务所

莒南县板泉法律服务所

莒南县板泉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板民初字第28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汲传国

邹剑飞

李克一

法官解说
本案系发生在邻里之间的因琐事损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纠纷。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好",我国传统美德乡亲邻里之间应该互敬互助,和睦相处。然而,邻里之间因为琐事或者历史原因发生争吵甚至纠纷的事情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庄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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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4)莒板民初字第283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于某,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1,女,198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2,男,199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系原告(反诉被告)于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于某,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系原告(反诉被告)张某2之母。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反诉被告):朱礼阳,莒南县十字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张某3,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
被告(反诉原告):殷某,女,198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南县。系被告(反诉原告)张某3之妻。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反诉原告):丁兆强,莒南县板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反诉原告):王晓艳,莒南县板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汲传国;审判员:邹剑飞;人民陪审员:李克一。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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