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刘某诉高某2、高某1、逯某民间借贷案 民事 民间借贷 解除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

淄博博山民信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8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勇

蔺双祝

孙磊

代理律师:

李丁丁

法官解说
高某2以虚构事实的方式与王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触犯刑法,并受到法律制裁。民法对于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评价,并不当然无效。而是赋予合同对方当事人以解除权。如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则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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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初字第55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莱中民四终字第84号判决书。
2.案由
民间借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刘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丁丁,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被告(上诉人):高某1、逯某
委托代理人:刘持功,淄博博山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高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雷。人民陪审员李光秀张吉平
二审法院: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勇;审判员:蔺双祝、孙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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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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