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某1诉山东省五莲县第三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民事 教育结构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人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莲民一初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刘发京

仲崇镇

林召森

代理律师:

于曰刚

于名秀

李永良

法官解说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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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莲民一初字第13号
2.案由: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苑某1。
法定代理人:苑某2(系原告苑某1之父)。
委托代理人:于曰刚,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玉华,山东扶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赵某1。
法定代理人:赵某2(系被告赵某1之父)。
法定代理人:厉某(系被告赵某1之母)。
委托代理人:于名秀,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五莲县第三中学。
法定代表人:岳在田,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永良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某,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学教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发京;代理审判员:仲崇镇;人民陪审员:林召森。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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