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山东省成武县苟村集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确权案 复议前置;行政诉讼;诉讼选择权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

成武县苟村集镇司法所

终审结果:
二审发回重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行终字第69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不予受理后,能否直接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一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各地法院认识不一。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驳回后,等同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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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2014)成行初字第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菏行终字第69号裁定书。
2、案由:土地行政确权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2,系上诉人刘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王若斌,成武兴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成武县苟村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贾崇亮,成武县苟村集镇司法所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刘某3。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翟春;审判员:袁雪峰;人民陪审员:程传江。
二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天正;审判员:李胜力;代理审判员:陈希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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