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华安成品油运输有限公司诉曹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污染;赔偿责任;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萍民一终字第284号
审理法官:

曾东林

袁进平

张豫鹏

法官解说
在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后,2014年4月15日原告、被告曹某与萍乡市芦溪县源南乡政府代表三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芦溪县源南乡垱下村和新下村受汽油污染的全部损失合计35000元。原告替曹某先行垫付赔偿款15000元。原告请求其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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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芦溪县人民法院(2014)芦民一初字第77号
二审判决书: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萍民一终字第284号
2、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芦溪县人民法院。
一审审判员:胡丽芬
二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东林;审判员:袁进平;审判员:张豫鹏。
6、审结时间
一审:2014年9月5日
二审:201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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