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何某等买卖合同案 夫妻共同债务;合同相对性;夫妻共同财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萍民三终字第3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陶勇

张艳

周丽娜

代理律师:

吴占国

法官解说
原告李某与被告何某的买卖合同之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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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芦溪县人民法院(2014)芦民二初字第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萍民三终字第30号判决书
2、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吴占国,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何某。
被告(被上诉人)敖某。与被告何某系夫妻关系。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芦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克明;审判员:应琦维、刘华。
二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陶勇;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周丽娜
6、审结时间
一审:2014年4月8日
二审:201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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