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 免责条款 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

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萍民二终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周小飞

易磊

严林伟

代理律师:

欧阳裕

法官解说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被担保人的死亡,能否使用免责条款。
一、保险的免责条款的适用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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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75号。
二审判决书: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萍民二终字第93号。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上栗县。
委托代理人:朱胜桂,萍乡市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广场路9号。
委托代理人:欧阳裕,江西振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淑
二审法院: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小飞;审判员:易磊;代理审判员:严林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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