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1不服龙口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 法定告知;说明义务;政府信息公开
案由:
信息、电讯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龙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文书字号: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蓬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丽娜

梁志香

高爱香

法官解说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被告以政府信息与申请人自身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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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2014)蓬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邢某1。
被告:龙口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韩某,男,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龙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丽娜;人民陪审员:梁志香、高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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