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王某2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职务侵占罪 单位犯罪
案由: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苏州安理高科安全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

苏州安理高科安全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无锡市银宏不锈钢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刑二初字第001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谈永敏

许修尧

谢达才

代理律师:

蒋建章

王金凤

李泰山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某1、王某2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案外人是否持股份不确定的情况下,"私分"公司的钱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人财产独立,股东依法缴纳出资后财产权便转移至公司。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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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刑二初字第00134号判决书。
2.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职务侵占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步青芸。
被告单位:苏州安理高科安全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诉讼代表人:王某3,该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王某1,男,1960年4月12日生,苏州安理高科安全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股东,2013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蒋建章,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女,1950年6月12日生,苏州安理高科安全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股东,2013年8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
辩护人:王金凤,江苏晟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泰山,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无锡市银宏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
诉讼代表人:过某,该被告单位员工。
被告人朱某,男,1965年9月16日生,无锡市银宏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9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谈永敏;代理审判员:许修尧;人民陪审员:谢达才。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2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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