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诉张某保险合同案 肇事逃逸 交强险 保险人追偿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90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晓夏

邹政

朱维贤

代理律师:

计月芳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后,能否再以逃逸为由向肇事方进行追偿的问题。对此,《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均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肇事逃逸的,应由肇事方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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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商初字第0905号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吴中支公司)。
负责人陆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计月芳,江苏胡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晓夏;审判员:邹政;人民陪审员:朱维贤。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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