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刑初字第230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长龙
被告人陈某,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福清市城头镇。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3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庭组成人员:
审判员:陈文晖。
(二)控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3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福清市音西街道滨江小学附近一家饭店喝完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助力车往福清市街心公园方向行驶,至音西街道西门环岛红绿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二轮助力车属于机动车。经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血样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8.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被告人陈某辩称: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福清市音西街道滨江小学附近一家饭店喝完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往福清市街心公园方向行驶,至音西街道西门环岛红绿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经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血样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8.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二轮电动车照片、现场照片二轮电动车收款收据、合格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明涉案车及被扣押情况。
2、驾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陈某仅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资格情况。
3、酒精测试单、抽血光盘,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血样乙醇检验报告,证明经检测被告人陈某醉酒程度。
4、福建康泰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鉴定涉案二轮电动车属机动车。
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6、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身份等基本情况。
7、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的到案经过。
(四)判案理由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予以宣告缓刑。
(五)定案结论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六)解说
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以汽、柴油驱动的类型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不存异议,但对于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如何定性,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争议。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机动车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3.1机动车的定义: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和挂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3.6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 50km/h ,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 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规定: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陈某所驾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轻便摩托车)范畴。但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国标委工一[2009]98号),关于电动摩托车相关国家标准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暂缓实施,同时将加快《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但且直至在本案案发之时仍未实施,实际上导致电动轻便摩托车并无国家标准。由于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与摩托车行业之间的利益博弈,目前对于电动车的标准及车辆属性、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属性等问题长期存在争议,同时,工业和信息部、国家质量监督、工商行政、保险、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地地方政府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生产、销售、保险、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驾驶资格等的法律及行政管理长期严重缺失或存在相互冲突、矛盾,如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的《喀什地区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即规定电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因此电动车的身份这一问题,暂时还无法在短期内合理解决。有鉴于此,主审法院酌情做出最终判决。
(陈文晖)
【裁判要旨】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以下四种情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