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北公司)不服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建平

张建平

唐华

刘红霞

程鸿声

代理律师:

崔前卫

张珍辉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工伤情形的认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形即为节假日单位提前放假,职工接通知后返单位领当月工资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可纳入工伤。
关于工伤认定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载明了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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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4)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行终字第55号行政判决书
(二)案由:工伤认定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重庆阳北煤炭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二审委托代理人崔前卫重庆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被告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凌某,该局副局长。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第三人钟某某1,男,汉族,农民。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珍辉,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钟某某2(钟某某1之爷爷),男,汉族。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燕;审判员:李兰兰;人民陪审员:陈期旺。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建平;审判员:张建平唐华;代理审判员:刘红霞、程鸿声。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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