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子公司诉协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买卖合同纠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3)衡蒸民二初字第193号、
审理法官:

肖军

彭仁

陈才喜

代理律师:

王旭翔

法官解说
当下处理此类案件及法律适用时的一些思路
一、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处理
1.对于违约金的调整,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也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提出,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3)衡蒸民二初字第193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衡中法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衡阳巨子变压器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旭翔,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协鑫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鲍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经营部经理。
4.审级:一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军;代理审判员:彭仁;人民陪审员:陈才喜。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源;审判员:关德超、周宏。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4年3月21日、2014年7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