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张某买卖合同案 买卖合同;支付货款;履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裕民县百姓法律服务所

裕民县百姓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4)裕民一初字第28号
审理法官:

滕晓丽

法官解说
就本案而言,双方最后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双方没有签定书面的买卖合同,而口头约定的协议条款模糊及缺乏重要的条款使得该合在履行期间带来一定的纠纷风险;因此,对合同纠纷进行事前预防显的尤为重要,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同前对合法及风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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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4)裕民一初字第28号
2、案由: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吕保安,系裕民县百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德民,系裕民县百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滕晓丽
6、审结时间: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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