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2014)裕民一初字第28号
3、诉讼双方
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吕保安,系裕民县百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德民,系裕民县百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滕晓丽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诉称,2013年8月30日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到塔城XXX团番茄厂拉番茄皮当饲料,拉运22.56吨番茄皮。当时被告不在家,被告让其邻居帮助卸车。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番茄皮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后经裕民县吉也克镇司法所对双方的纠纷进行了调解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诸于法院,要求被告给付番茄皮款7219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起诉的事实我们不予认可,原告所起诉的主体不适合,并不是我要求原告给我拉的番茄皮,是我们同村的村民王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是否要番茄皮,不是原告给我的的电话,而且我在电话里也给王某说了是干的番茄皮我要,是湿是我不要。原告我没有见过,也不认识他,原告把番茄皮拉到我家卸掉,我并不在家。我回来后看见番茄皮在流水,立即找到王某让其把番茄皮拉走,王某说过一段时间再拉走但至今未拉走。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事实和证据
裕民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原告马某经证人金某的介绍拉运22.56吨番茄皮给被告张某,被告当时在塔城,让原告将番茄皮卸到自家院子的草垛旁。原告按照被告的意思让其司机将番茄皮拉至被告家。被告回家后,看到番茄皮是湿的,就给证人金某的舅舅打电话说自己要的是干番茄皮,让原告将其拉走。证人金某将其情况告诉了原告,原告告诉证人让其给被告说明番茄皮只有湿的没有干的,而且己经卸到了被告院子里,无法再装车拉走。过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拒绝给付,后经裕民县吉也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达成和解。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货款7219元(22560公斤×0.32元/公斤),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金某证明:原告马某是拉番茄皮的,原告给我打电话让我帮忙联系有没有人要番茄皮,我就给我在裕民县XXX镇的舅舅王某打电话让其联系,我舅舅就给被告张某打电话问他要不要番茄皮,他说要,但是他当时在塔城,让把番茄皮卸到他家院子的草垛旁。我就给原告说了,原告就让其司机将番茄皮拉到被告家卸了,当时价格及吨位都说了。被告回来后给我说拉的番茄皮是湿的,他要干的,让我拉走,我给原告打电话说了此事,原告说番茄皮都是湿的,就没有干的,己经卸了,没有办法再拉回来。期间我们和裕民县吉也克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一起去调解过,但没有调解成。
原告张某质证认为: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证人的确给我打过电话,但是我给证人说了番茄皮干的我要,湿的我不要。
2、证人李某证明:原告给我打电话,让我往裕民县吉也克镇送番茄皮,还给我了一个联系人的电话,我到后就打电话给联系人接我,将番茄皮卸到被告的院子。
原告张某质证认为:对证人证言没有异议。
3、2013年8月30日新疆鸿翔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塔 城分公司过磅单一份,证明:原告给被告拉番茄皮22.56吨。
被告张某质证认为:对此证据不予认可,我没有让原告给我拉湿的番茄皮。。
4、2013年12月24日裕民县吉也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申请司法调解所对此纠纷进行过调解。
被告张某质证认为: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证认为:虽然证据1、2均为传来证据,但能够与证据3、4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证据3、4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张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四)判案理由
裕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张某口头向原告马某购买番茄皮,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番茄皮,被告接受了该番茄皮,该合同成立;被告在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后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原告马某要求被告按双方口头协议的价款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
(五)定案结论
裕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马某给付货款72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05元,共计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某负担。
(六)解说
就本案而言,双方最后产生纠纷的原因是双方没有签定书面的买卖合同,而口头约定的协议条款模糊及缺乏重要的条款使得该合在履行期间带来一定的纠纷风险;因此,对合同纠纷进行事前预防显的尤为重要,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保同前对合法及风险漏洞进行严格审查,可以减少甚至避免未来合同履行期间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就本案例而言,该买卖合同存在漏洞、风险主要有:1、合同价格条款约定不明确;
2、质量标准及要求约定不明确;3、付款方式、期限、地点约定不明确;4、验收条款、风险承担、所有权保留条款、违约条款均没约定。
滕晓丽
【裁判要旨】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方口头向另一方购买番茄皮,另一方依约向一方提供番茄皮,一方接受了该番茄皮,该合同成立;一方在另一方履行了交货义务后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故另一方可以要求一方按双方口头协议的价款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