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何某抢夺枪支罪、妨害公务,赵某妨害公务案 抢夺枪支罪;妨害公务罪;言词证据;视频证据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

北京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4)西刑初字第3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郭亚军

佟吉青

郑耀武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判决重点论及了言词证据与视频证据相矛盾时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该案的特点在于控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并无异议,在相同的事实和证据基础上,对于被告人何某、赵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均没有异议,但对于被告人何某是否构成抢夺枪支罪,控辩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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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一审判决书:(2014)西刑初字第312号判决书。
2、案由:抢夺枪支、妨害公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金春。
被告人何某,男,27岁(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抚州市,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09年1月3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西城分局给予治安警告;因涉嫌犯抢夺枪支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旭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22岁(199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汶上县,大学本科文化,北京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昌平区(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因涉嫌犯抢夺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亚军;人民陪审员佟吉青、郑耀武
6、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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