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米某、马某2犯贩卖毒品一案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多次;数额累计计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青海省海西州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吕福成

王金水

乔巴图

法官解说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一些犯罪分子一边吸食毒品一边贩卖毒品,而该类犯罪群体通常是以零星少量出售毒品向外出售,而贩卖运输毒品罪客观方面并不要求有数量规范,只强调必须有贩卖或为了贩卖而购进、运输毒品的行为特征。《刑法》第347...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青海省海西州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米某,男,回族,1978年6月3日出生于青海省大通县,无文化,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2001年1月8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4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
原审被告人马某1,男,回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于青海省民和县,初中文化,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2004年7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
原审被告人马某2,男,东乡族,1990年7月9日出生于甘肃省东乡县,无文化,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萍;审判员王晓瑞、人民陪审员朱海萍
二审法院:青海省海西州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福成;代理审判员王金水、乔巴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