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组织卖淫案 引诱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社会管理秩序
案由:
强迫卖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少刑初字第946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到引诱卖淫罪及组织卖淫罪之间的行为区分问题。关于组织卖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刑法条文中并无具体解释何种行为为组织卖淫。关于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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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少刑初字第946号。
2、案由:引诱卖淫。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王某,男,199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X县XX镇XX村X号,住北京市西城区XX花园X号楼X室。因涉嫌引诱卖淫,于2014年5月2日被羁押,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14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刚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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