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青海水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案 民事 采光权 排除妨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青海博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

青海水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44号
审理法官:

罗珺

代理律师:

卢祎辰

法官解说
首先,本案涉及两个概念即相邻权和采光权。所谓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财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采光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从室外获取适度光源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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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初字第144号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汉族,1989年1月11日生,青海博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卢祎辰,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水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黄河路11-13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震,男,汉族,1975年10月12日生,青海水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珺。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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