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诉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争议纠纷 劳动合同解除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

宁夏理工学院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2014)西民一终字第173号
审理法官:

马建平

党雪仁

郭瑛

代理律师:

黄小伟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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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法院名称
一审法院: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2014)柴民一初字第1号
二审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2014)西民一终字第173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组织机构代码:71040064-X。
法定代表人诺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小伟,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女,土家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湖北省巴东县人,原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翻译。
委托代理人孟某,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宁夏理工学院教师,系廖某之夫。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宗燕  审判员:王维 代理审判员:刘卫东
二审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建平审判员:党雪仁  郭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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