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诉廖某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解除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大柴旦矿业公司

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终字第173号
审理法官:

马建平

党雪仁

郭瑛

代理律师:

黄小伟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于某种原因使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主要有协商解除与单方解除两种形式。日常生活中,较易引起纠纷的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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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青海省大柴矿区人民法院(2014)柴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民一终字第173号
2、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廖某,女,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湖北省巴东县人,原大柴旦矿业公司翻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青海大柴旦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镇。组织机构代码:71040064-X。(以下简称矿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诺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小伟,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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