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诉被告王某案 刑事责任民事赔偿民刑交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

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1877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本案审理过程中的特殊情况为,被告王某涉案的信用卡欠款已经经过刑事判决处理,是否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本案首先需要考虑的。"一事不再理",为学理中的称谓,为了禁止重复诉讼,但对于判断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或者一事再理,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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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信用卡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负责人朱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涛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女,1987年3月23日出生,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法律顾问。
被告:王某,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冯武;审判员:黄蕴如;人民陪审员:李智华
6.审结时间:201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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