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破坏交通设施案 破坏交通设施罪 倾覆、毁坏危险 公共安全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套分公司装配工段

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刑初字第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为建

宾伟

马恒夫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邓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一案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1、破坏交通设施罪还是破坏交通工具罪--本案的定性问题。
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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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14)西铁刑初字第18号判决书
(二)案由:破坏交通设施
(三)诉讼双方: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罗倩坤。
被告人:邓某,男,中专文化,群众,四川鸿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成套分公司装配工段职工。2014年4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李平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为建;审判员:宾伟;代理审判员:马恒夫。
(六)审结时间: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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