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贪污、滥用职权案 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自首;翻供
案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港城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刑二终字第1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业佳

陈坚

黄祖合

代理律师:

陈逸洋

法官解说
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供述套取土地补偿款的犯罪事实,但提出被告人套取的土地补偿款项全部用于奖励给协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村民,将主要责任推卸掉是否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号
一审判决书: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3)港北刑初字第46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刑二终字第18号判决书。
2.案由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港北刑初字第4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龙某提出上诉。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云丹。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某,女,1975年10月9日出生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任港城镇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住贵港市港北区。于2013年7月16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逸洋,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奎;审判员莫一超;人民陪审员:杨少兰。
二审法院: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业佳;审判员:陈坚、黄祖合。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