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职务侵占案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该如何定罪处罚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开山供电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4)贺八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龙杰

黄彬珍

梁燕梅

法官解说
公诉机关以贪污罪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的涉案金额为145599.81元,若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被告人黄某将面临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4)贺八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书
2.立案案由:贪污
结案案由:职务侵占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龚建。
被告人黄某,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汉族,中专文化,原贺州市桂源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开山供电所收费员,住贺州市八步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杰;人民陪审员:黄彬珍、梁燕梅。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