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等破坏交通工具案 破坏交通工具罪;犯罪动机;量刑
案由:
破坏交通工具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刑终字第5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陈益林

梁秀娟

白昕

代理律师:

温海波

邱辉

法官解说
本案的分歧焦点在于犯罪动机是否影响本罪的定罪及量刑?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即某人对某种危害结果所持的希望、追求的心理。犯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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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4)贺八刑初字第9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刑终字第51号裁定书。
2、案由:破坏交通工具
3、诉讼双方:
被告人(上诉人):胡某
二审辩护人温海波,广西皓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
二审辩护人邱辉,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何某
被告人:胡某2
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学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梅娟;代理审判员:叶懂;人民陪审员:梁燕梅。
二审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益林;代理审判员:梁秀娟、白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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