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某抢夺案 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以试驾名义将车开走
案由:
抢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刑终字第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军辉

宁可

白昕

法官解说
根据上述事实,本案涉及盗窃、诈骗、抢夺三个罪名。因该三个罪名在构成要件上存在部分交叉,且本案事实认定较为复杂,致使本案从侦查到审判出现多个罪名。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批准逮捕,而后又以盗窃罪提起公诉,一审法...
展开

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2014)昭刑初字第7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刑终字第64号判决书。
(二)案由
抢夺罪。
(三)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某,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独任审判):审判长:陈晨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军辉;审判员:宁可、白昕。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3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