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诉贺州市龟石水利工程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财产损害赔偿;过错;通知义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民一终字第22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赖雳峰

吕小莉

杨蕾

代理律师:

梁红霞

程达坤

黄家念

法官解说
由于自然原因所引起的紧急避险,重点考察其所采取措施是否得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与个人采取的紧急避险不同,政府机关及相关机构采取措施时,如何考察其紧急避险的正当性以及适当性,不仅要考察自然原因的发生情况,更要注意考察其避险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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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2014)钟民初字第7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民一终字第226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钟某。
委托代理人:梁红霞,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达坤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贺州市龟石水利工程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唐金戈,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家体,该管理处职工。
委托代理人:黄家念,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智利;代理审判员:奉仰勇;人民陪审员:钟敬礼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雳峰;审判员:吕小莉;代理审判员:杨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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