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等诉钟山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服务合同案 医疗赔偿;医疗服务合同;返还医药费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贺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民二终字第1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赖雳峰

吕小莉

杨蕾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医患双方纠纷一般都是基于医疗服务合同而产生的关于人身、财产等权益纠纷,患方往往可选择侵权之诉或违约之诉来寻求法律救济,因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要广于违约责任,故而患方往往提起的是侵权之诉。就本案件类型的案件相对是较少的,往往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钟山县人民法院(2013)钟民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贺州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民二终字第191号判决书。
2.案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廖某。
原告(上诉人):黎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天红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平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钟山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虞晓燕,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钟昌课,该院副院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钟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晨;;代理审判员:卢华显;人民陪审员:钟敬礼。
二审法院: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雳峰;审判员:吕小莉;代理审判员:杨蕾。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