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刘某不服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治安管理及行政赔偿案 强制措施、事实行为、非法证据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分局法制大队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行终字第2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黎之燕

罗逸芳

李永林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院在审理整个案件过程中围绕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检查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其中有两个问题需进行正确性的判断和认定,在处理该案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一是公安机关实施的该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属于行政事实行为;二是对非法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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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4)贺八行初字第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贺行终字第20号判决书。
2.案由:治安管理及行政赔偿。
3.诉讼各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
原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陈永福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被上诉人,以下简称八步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莫某,该分局政委。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分局法制大队民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志勇;审判员:何学文;人民陪审员:郭正雄。
二审法院: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之燕;审判员:罗逸芳;李永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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