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甘某犯聚众斗殴案 聚众斗殴罪 公共秩序 数罪并罚
案由:
聚众斗殴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余忠

黄英

谢远南

法官解说
《刑法》第292条对聚众斗殴罪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本罪的概念,观点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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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聚众斗殴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意番。
被告人文某,男,1991年9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资中县兴隆街镇玄天观村4组10号。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逮捕。
被告人甘某(绰号草棒),男,1993年2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资中县。2013年4月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同年5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日释放。2014年1月17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忠;审判员:黄英;人民陪审员:谢远南。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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