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 自首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赣中刑一终字第1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肖建国

肖昌明

徐晓敏

代理律师:

钟明元

法官解说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无疑,关键问题在于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审理过程中对此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将被害人撞飞坠入河里,使被害人置身于一个特殊的客观环境中,属于被害人死亡的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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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2014)于刑初字第4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赣中刑一终字第160号判决书。
2、案由:王某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建勇。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务工。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钟明元,江西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水龙;审判员:邹雪梅;人民陪审员:华和福。
二审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肖建国;代理审判员:肖昌明、徐晓敏。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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