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案 合同效力;合同基础;继续履行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赣中民二终字第95号
审理法官:

曾位礼

黎业兵

任琰

代理律师:

孔令明

王新华

曾悦

法官解说
本案一审争议的焦点如下:
1、原、被告投资合作协议存在的基础条件及协议内容。
石城县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8日在石城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了《石城县五星级酒店项目招商方案》,2013年1月25日发布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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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2013)石民二初字第84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赣中民二终字第95号
2、案由: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昌市东方豪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民德路411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华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永能;审判员:黎朝阳、杨仓仓
二审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位礼;代理审判员:黎业兵、任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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