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案外人执行异议案 民事诉讼 执行异议 第三人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4)足法民异初字第00007号判决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该案裁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息诉。但该案在起诉时,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原告与福康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后经法院释明,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但在合议庭合议时,对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本案审理范畴仍存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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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4)足法民异初字第00007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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