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陶某1诉朱某返还房屋纠纷案 经济适用房 上市交易 合同无效
案由:
证券返还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东海县西双湖法律服务所

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井西华

代理律师:

宋康

法官解说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因其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故国家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申请条件、上市交易等均有特殊的规定。根据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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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41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民终字第0275号调解书。
2、案由:财产返还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男,汉族,1975年8月生,住东海县。
原告(被上诉人):陶某1,女,汉族,1976年11月生,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赵良,东海县西双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朱某,男,汉族,1968年9月生,住东海县。
委托代理人:宋康,江苏瑞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陶某2,女,汉族,1976年2月生,住东海县。
委托代理人:江某,男,汉族,1952年3月生,住东海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井西华
二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胡丹;审判员:汪家元;代理审判员:万红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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