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 环境公益诉讼;替代性劳动;赔偿责任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环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伦同

方愚

谢善娟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水晶加工是连云港的特色产业,小工厂、小作坊很多,污染严重,治理难度很大。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如何实现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化审判进行了积极探索,通过环境公益诉讼,让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该案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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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判文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连环民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环境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连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会会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会常务理事。
委托代理人孙宜波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支持起诉机关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汪跃,该院检察长。
被告王某,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伦同;审判员:方愚谢善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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