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等重大责任事故案 重大责任事故罪 情节恶劣 自首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刑终字第33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虞银春

周烈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中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人于某、丁某的行为定性及量刑。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属情节特别恶劣。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丁某驾驶快艇出海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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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4 )东刑初字第33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刑终字第33号。
2.案由:重大责任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樊洋洋。
被告人(上诉人)于某,男,1970年7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个体。2013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汉族,个体。2013年9月30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周烈,江苏南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华;审判员:肖永红;人民陪审员:顾一平。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开林;审判员:方永梅李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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