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龚某、黄某、王某生命权纠纷案 生命权;过偶;赔偿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89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俞陈琴

戴袁华

葛卫华

法官解说
本案例涉及不作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不作为侵权行为是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但有意识地不为特定的作为义务,该故意或过失不为与所导致他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应对损害结果负责的非表示行为。与作为侵权相比,不作为侵权有如下特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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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潮民初字第046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民终字第1891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龚某。
原告(被上诉人)黄某。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俞陈琴,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孙某。
委托代理人戴袁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姝君,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原审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葛卫华,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金雷。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昌东;代理审判员:卢丽郭相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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