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刘某与被告吴某、步某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案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通州区平潮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环民终字第000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陈

鲍蕊

杨盛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相邻污染侵害纠纷,裁判的关键在于认定被告步某在吴某场地上堆放废品的行为是否在事实上形成污染,侵害了原告的权益。对此,被告抗辩其仅回收塑料饮料瓶及易拉罐,堆放废旧的行为不构成污染。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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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潮民初字第067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环民终字第0002-1号判决书。
2. 案由: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汪蕾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吴某。
被告(上诉人):步某。
委托代理人:高峰,南通市通州区平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上述两被告一审共同委托代理人。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张红娟。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陈;代理审判员:鲍蕊杨盛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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