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不服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决定案 顶包行为;交通肇事逃逸;交通事故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

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0200号
审理法官:

刘羽梅

仇秀珍

张祺炜

代理律师:

史为乐

法官解说
本案特殊之外在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并未明确规定"顶包"行为的性质。而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则将逃逸定性为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对某一行为作出判断,势必会对社会、对民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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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行初字第009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0200号
2.案由:道路交通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史为乐,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
负责人周某,职务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南通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齐海生
二审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刘羽梅;代理审判员:仇秀珍;代理审判员:张祺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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