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工地宿舍;上下班途中;工伤确认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

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21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陈

鲍蕊

张祺炜

法官解说
工伤行政确认案件是行政审判中的一个难点,本案是此类案件的一个典型,其特殊之处在于一个案件中汇集了工伤行政确认中常见的三个疑难问题:一是工程或经营权转包、分包情况下务工人员劳动关系归属问题;二是醉酒导致的工伤为何种情形;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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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行初字第008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终字第0211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通众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顾爱娟,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通州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包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吴某某,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施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二审):陆某,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被上诉人):马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兆华,南通市通州区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耀华;审判员:张晓红;人民陪审员:许波涛。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陈;代理审判员:鲍蕊、张祺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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