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诉袁某等解除同居关系析产案 同居关系;事实权利共有;善意取得;物权公示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原告撤诉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诉字第005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杨盛

陈程

张峥嵘

代理律师:

庄波

谷志栋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讼争房屋(即苏州市)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由此争议衍生出三个先决问题:一是第三人张X与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二是姜某是否为讼争房屋的共有权人;三是张X、姜某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对同一房屋均得主张权利时,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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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4)启开民初字第0010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诉字第0050号裁定书
2.案由
解除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姜某。
委托代理人:庄波,江苏东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袁某。
委托代理人:黄雪平,启东市合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被上诉人):张X。
委托代理人:谷志栋,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南松;审判员:单纬宇;人民陪审员:朱进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盛;代理审判员:陈程、张峥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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