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施某1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履行能力 情节严重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刑初字第0029号
审理法官:

李振男

殷晓露

包晓炜

法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施某1没有主动履行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事实存在,但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有能力执行判决且情节严重。本案中,被告人施某1执行标的额达300多万,但查明的其收入为房租不到10万元。在此情况下,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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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刑初字第0029号
2. 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施某1。
4. 审级:一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振男;审判员:殷晓露;人民陪审员:包晓炜。
6. 审结时间: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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