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刘某盗窃案 刑事没收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刑初字第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被告人刘某在盗窃犯罪中使用的红色轿车是否应当予以没收?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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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刑初字第59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三秋。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刘某,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无业。
辩护人:杜江涛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为杰,人民陪审员:张明志张振环
6.审结时间: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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