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诉北京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案 违约责任;合同相对性;履行辅助人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

北京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2219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系因履行辅助人(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旅游者原告受到人身伤害,争议在于原告是否有权直接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旅游者与酒店建立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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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2219号判决书。
2.案由:旅游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姜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2,原告姜某之女,农民。
被告:北京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慧敏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徐殿君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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