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某诉谭某、谭某讵、谭某萍抚恤金分配案 抚恤金 继承 遗产
案由:
抚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通河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宋彦华

韩宇

王京蔓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一种意见认为,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抚恤金的分配没有明确规定,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印发革命工作人员牺牲、病故证明书(试样)的通知》(民[1981]优49号)的规定:"一次抚恤金发给家属的顺序:(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通河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抚恤金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郝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勇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某、谭某讵、谭某萍
委托代理人:赵忠林黑龙江赵忠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通河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宋继德,职务局长(未到庭)。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彦华;审判员:韩宇;人民陪审员:王京蔓。
6、审结时间:2014年10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