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机动车交通事故 电动自行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83号
审理法官:

孟莹

何秀芹

王燕

代理律师:

王淑杰

杨苗

商艳丽

法官解说
(1)未满16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其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时,被告赵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根据张某证言时速超过15公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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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民初字第83号。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田某。
委托代理人林甜甜,邹平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赵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2。
法定代理人常某。
被告赵某2。
被告常某。
被告孙某。
委托代理人王淑杰,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苗,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郝某。
委托代理人商艳丽,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莹,人民陪审员:何秀芹,人民陪审员:王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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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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