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1、覃某诉黄某2、苏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评估费;申请评估人;费用负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初字第57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易灿

李伽

王锋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告诉请由被告负担原告已支付的评估费,我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判决由申请评估人即原告自行负担。类似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判决结果不尽相同,有些法院判决由申请评估人自行承担,有些法院判决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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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都民初字第574号判决书。
(二)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黄某1。
原告覃某。
委托代理人梁耀亮,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
委托代理人韦明欢,都安瑶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者。
被告黄某2。
被告苏某。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易灿;代理审判员:李伽;人民陪审员:王锋
(六)审结时间: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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