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4)都江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金蓉;审判员:曾晓泉;人民陪审员:马越。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焦某作为都江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从2013年2月起,利用其负责国土证申请资料审核、出让金计算以及行政审批科工作人员负责国土证登记、开票收费、制证的职务便利,收取钟某1让其代缴的土地出让金692412元,并在开具部分金额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后,未将该款项入账,一直采取制作假国土证和假国土局文件的方式拖延。上述款项被焦某用于归还个人借款、购物、旅游、吃饭、喝酒等个人开支。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请依法判处。
2.被告人辩称
被告人焦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三)事实和证据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焦某常住人口信息、都江堰市国土局人口信息表。
2.都江堰市国土局调整职工岗位通知、情况说明。
3.被告人焦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钟某2、李某、田某、郭某、张某、汪某、赵某
5.都江堰市规划局文件、合作建房协议书、四川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票据、土地处置方案表决与公示
6.都江堰国土局地籍资料、缴款书,证实塔子村十一组所属4宗土地的真实信息
7.钟某2提供的5张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8.钟某2提供的盖有都江堰国土资源局财务专用章的缴款书两张(金额199680元、151266元)、国土局提供的缴款书台帐(两处备注:转账未付-票据全在焦某处)
9.钟某2提供的都土函(2014)213号文件和国土局盖章的情况说明(一份有汪某、赵某签名,一份没有)、都江堰市国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文件》与《情况说明》非国土资源局行文。
10.焦某、李某银行交易记录查询资料
11.钟某2提供的国土局782470元的财务收据
(四)判案理由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作为国土局行政审批科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国土证申请资料审核、出让金计算以及国土证登记、开票收费、制证的职务之便和被害人钟某2对其国土局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采用开具部分金额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后,未将该款项入账并擅自制作国土证和国土局文件的方式侵吞、骗取属于国有所有的土地出让金人民币692412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焦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继续追缴焦某贪污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2412元。
(六)解说
本案中,就被告人焦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还是诈骗罪,形成两种意见,二者争议的焦点在于:侵犯的财产所有权人是谁?
第一种观点:被告人焦某侵犯的是国家的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理由:被告人焦某利用负责国土证申请资料审核、出让金计算以及国土证登记、开票收费、制证的职务之便,收取钟某2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属于国家所有的,被告人焦某的行为侵犯的是国家的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被告人焦某侵犯的是被害人钟某2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被告人焦某虽然利用了其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是,钟某2需要办理的国土证还没有履行相关程序,并未完成土地性质的变更,所以,钟某2交给焦某的钱并不是已经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出让金,这笔钱的所有权仍是属于钟某2的,其侵犯的是被害人钟某2的的财产权。
贪污罪和诈骗罪的共同点都采用了骗取的方式,而二者的区别并非在于土地性质的变更,而在于是否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一、被告人焦某作为国土局工作人员,具有对改变土地用途等初步行政审核的职责,钟某2之所以愿意将办理国土证的事交给焦某,是基于对焦某是国土局工作人员身份的信任。焦某也正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了钟某2的信任;也正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开具了发票和制作了假国土证。
二、国土局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对国土证的登记、变更的行政许可行为。焦某交给钟某2的国土证的形式要件是真实的,即国土证本子、公章是真实的,钟某2有理由认为其手中的国土证是真实的。本案中,正因为有钟某2第一次拿到的767.36平方米的国土证和发票是真实的,也才有钟某2再次将更多的钱交给焦某办证。所以,即使是国土局内部管理的问题,不影响国土局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三、从社会效果方面来看。贪污罪的发生,反映了国土局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对国土局进行惩罚,促使国土局引以为戒,加强管理。即使国土局对外承担了责任,对于工作人员的过错,对内可以进行追偿。若是诈骗罪,受害人钟某2只有向焦某追赃,其利益可能得不到保护,受到损害。
第四,从法理而言,此案的行为,同时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属于贪污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贪污罪的法定刑比诈骗罪的法定刑中,社会影响力大于诈骗罪的影响力。
(赵金蓉 胡蓉)
【裁判要旨】国土局行政审批科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国土证申请资料审核、出让金计算以及国土证登记、开票收费、制证的职务之便,在开具部分金额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后,未将该款项入账并擅自制作国土证和国土局文件的方式侵吞、骗取属于国有所有的土地出让金,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贪污罪的法定刑比诈骗罪的法定刑中,社会影响力大于诈骗罪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