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周某排除妨碍纠纷案 采信规则;民事证据;证明力
案由:
经济损害赔偿案例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昊

胡远亮

王明兵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如何采信。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主要证据如下:1、诉争房屋的集体土地建设使用权证,由于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上仅赵某一人(当时建房仅有土地使用证,没有房产证),以此证明...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860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一终字第00507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三)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上诉人)。
原告赵某(上诉人)。
原告赵某2(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杰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周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映波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昊 审判员:胡远亮 代理审判员:王明兵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